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市麦积区X乡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0年6月24日14时35分,被告马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的骑自行车钟天昌(系原告配偶)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已支付医药费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详细内容见原、被告签字的协议):
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于2010年7月5日前付x元,于同年8月1日前付x元。
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存芳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石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