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某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某某支付医药费375元;2.请求被告杨某某支付治病期间工资500元。查明:2010年6月24日,原告赵某某骑自行车外出打工时,适逢被告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外出,被告杨某某将原告赵某某擦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后双方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7月5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医药费375元、误工费300元,共计人民币675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云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