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