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苏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市大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苏徐分公司、许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3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