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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X路花鸟市场附近,将三件合成品摆件冒充古玉文物,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电话约王某某至本市X路X号小区,欲再次行骗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陶某、居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0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蔓莉

书记员陈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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