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17许,被告人吕XX在本市X路、华盛路路口,将0.22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X时,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顾X、王XX、何XX的证言笔录、扣押毒品、毒资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吕XX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XX在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5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