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沪铁执字第39-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北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X村东口X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正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4,397.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去向不明。经执行扣划到银行存款人民币63,063.5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416元,余下人民币59,647.51元发还申请人,仍有人民币174,749.72元未能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表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工商资料、银行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审判员江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寿峰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正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