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田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xx、郑xx,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xx、陈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xx达成和解协议,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曾xx现金叁万元整(小写x元),且已履行完毕。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中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