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何X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因本案于200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何X在本市X路X号X室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梅X放在室内的一台三星NP-x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司员工王X截获。被告人何X为挣脱逃跑,以言语威胁王X,并挥拳击打王的手臂部,造成王的右手臂等多处受伤,后被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何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X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何X在本市X路X号X幢X室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梅X放在该X室内的一台三星NP-x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当逃离至楼梯口车棚附近时,被公司员工王X截获。被告人何X为挣脱,用言语威胁并拳击王X的右手臂,造成王右手臂软组织挫伤等,后被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被害人王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何X在本市X路X号X室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盗窃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后在逃离途中被其当场截获,被告人何X为挣脱,以言语威胁,并拳击其右手臂的事实。

2、被害人梅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13日15时许,其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于是四处寻找,后听到王X的叫声,于是跑下楼,看见被告人何X正挥拳击打王X,而笔记本电脑则在被告人何X手上的事实。

3、证人刘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13日15时许,其听到王X的叫声,跑出来看见王X在一楼楼梯处抓住被告人何X,何X拳击王X右手臂,后几人合力将何X抓获的事实。

4、证人代某某证言笔录,证实上海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本市X路X号X幢二楼的四间房屋作办公场所,楼梯、平台、车棚均为公用地带。

5、证人肖X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目睹被告人何X手提一纸拎包,从二楼平台折到一楼自行车棚处欲取回自己的包,被王X追上截住,两人在车棚附近发生冲突。

6、证人陈X、施X才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何X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8、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害人提供的购销合同,证实三星NP-x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0元。

9、验伤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王X右手臂软组织挫伤等的情况。

10、书证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相关情况。

11、被告人何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及当庭陈述,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X系初犯,庭审中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陈姣莹

代某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李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