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胡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于2010年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乙违约金人民币x元(含定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