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镇X村丁车渡X号。
委托代理人庄xx(系原告弟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邓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罗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北京xx涂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X号X室。
负责人崔xx,经理。
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xx,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工作。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庄xx佣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9,800元;如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则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庄xx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1元,由原告庄xx负担人民币545.50元,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5.5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12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许培林
代理审判员陆炳文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