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害人米xx骗至新郑市X路一出租屋内,将xx定手机卡取走,迫使米xx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在米xx明确表示拒绝后,伙同被告人魏某某采用看管以及暴力胁迫方式,非法限制米阿xx身自由,至1月5日上午10时许米阿定报警案发,时间长达36余小时。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米××的陈述、证人崖××、廖××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魏某某采用看管、胁迫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6日起至2010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