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201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某有限公司担任物流枢纽采购助理期间,利用具有确认订单及提货方式等职务便利,将上海本曼约工贸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000余元的价格向上海三进装潢制品有限公司购买的窗帘导轨私自提取后占为已有。
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左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采购订单、MSN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上海某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银行收缴凭证、进帐单、付款凭证、送货单、进厂来访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