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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桥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本区X镇X村孙某某出租房处,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撬开门上挂锁后入室,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和价值人民币1,431元的x照相机一部。

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黄某乙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乙退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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