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
法定代表人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某、石东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健康公司一审起诉称:2010年7月,健康公司为参加7月8日至10日的全国健康科技高层论坛,委托世艺公司印制参会使用的《医药直投中国(2010年7月北京新药会)》特刊共计1万册。2010年7月4日,健康公司、世艺公司双方约定,图书总价款x元,周一(7月5日)付款5万元支票,含三月刊的款,周三(7月7日)交货前付余款。7月5日,健康公司以支票的方式向世艺公司付款x元,其中x元为三月刊的款,5万元为本次合同预付款。7月6日,世艺公司通知健康公司无法按时交货,且告知健康公司不论交货数量,健康公司均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全部货款。健康公司告知世艺公司交货数量至少为8000册,否则解除合同。世艺公司回复健康公司至多交货6000册,且要求健康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否则不交货。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世艺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给健康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健康公司起诉要求世艺公司返还已付款5万元,赔偿健康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世艺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健康公司屡次付款不及时,故双方本次合同采用预付的方式进行合作,健康公司付款之后世艺公司才开始加工。健康公司应于7月7日在世艺公司交货时向世艺公司支付尾款。但在世艺公司向健康公司交付1万册书刊时,健康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世艺公司将书刊拉回公司。故不同意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健康公司与世艺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0年3月27日,健康公司、世艺公司签订《印刷合同》,约定由世艺公司为健康公司印刷医药直投三月刊,尾款
x元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结清。2010年7月4日,健康公司因参加2010年7月8日至10日全国健康科技高层论坛,委托世艺公司印制参会使用的《医药直投中国(2010年7月北京新药会)》。当日,健康公司、世艺公司以短信的形式约定,由世艺公司为健康公司印刷图书1万册,总价款x元,周一(7月5日)付5万元支票,含三月刊的尾款,周三(7月7日)交货前付余款。2010年7月5日,世艺公司以支票的方式向健康公司支付x元,其中x元为三月刊的尾款,5万元为1万本书刊的预付款。2010年7月6日晚,世艺公司表示印刷速度较慢,需要7月7日晚间才能交货。2010年7月7日下午1点,世艺公司在未印制完书刊的情况下,要求健康公司于当日下午向世艺公司支付x的支票。2010年7月7日下午2点,世艺公司告知健康公司,余款不收支票,改收现金,且现在工厂已经停工。健康公司同意世艺公司于当日下午5点交付8000册书刊到会场。世艺公司仍坚持要求健康公司当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向世艺公司交付全部尾款,且仅能送到场6000本书刊。2010年7月7日下午5点,世艺公司再次要求健康公司准备好现金支付全部尾款,否则不卸车。2010年7月7日下午7时,世艺公司仍未向健康公司交付书刊,并坚持要求健康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表示仅能支付8000本书刊,其余2000本尚无法交货。2010年7月7日下午7时20分,世艺公司仍坚持由健康公司给付其现金尾款,健康公司表示无法接受。2010年7月7日晚23点46分,健康公司告知世艺公司可以在明天早上7点30分前将1万册图书送至展会现场,书款可于3日内结清,但世艺公司未向健康公司交付书刊。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世艺公司在收到健康公司支付的定金后,未依约向健康公司及时交付印刷品,现健康公司要求世艺公司返还定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健康公司要求世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健康公司该项某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世艺公司称其已经于合同履行最后期限前印刷全部书刊,并向健康公司进行交付,系因健康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尾款,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答辩意见,因世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于合同履行最后期限前印刷完毕全部书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健康公司进行了交付,故对世艺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返还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预付款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世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当时世艺公司已经把健康公司的货品运到指定地点,并把当初约定提前提示对方,但是健康公司置之不理,无奈下才出现此结果,世艺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常规。合同本身效力存在,健康公司已经违约在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世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健康公司进行交付,这点在健康公司的证据中已经得到证明。健康公司所提供2010年7月7日晚19时20分的短信已经在事实上说明世艺公司已经在履行交货的义务,健康公司拒绝验货收货。世艺公司现在还留存着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产品,说明世艺公司交货动机上符合合同法中的交易原则。综上,世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健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健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世艺公司一直在强调其通过短信表示货已送到望京,事实上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把货送到了望京,即便是送到了,也不能证明世艺公司已经把货物送到了健康公司指定的地点。世艺公司在送了60%的货物之后即要求健康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健康公司有理由怀疑世艺公司没有全部印刷货物,上诉也是为了拖延时间。健康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健康公司提交的支票存根及付款证明、印刷合同、短信记录、书刊样本、全国健康科技高层论坛邀请函,世艺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健康公司与世艺公司以短信的形式约定,由世艺公司为健康公司印刷图书1万册用于健康公司参加2010年7月8日至10日的全国健康科技高层论坛,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世艺公司在未完全履行送货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健康公司现金支付余款,不符合双方约定,且世艺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的内容不能证明世艺公司已经在合同履行最后期限前印刷了全部书刊并向健康公司进行了交付,世艺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交付所有图书。因此,世艺公司关于健康公司违约在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世艺公司在收取健康公司大部分预付款的情况下未按期向健康公司交付图书,构成违约,健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世艺公司应返还健康公司预付款5万元。综上,世艺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某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北京健康直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北京世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