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路社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跃,湖南善道(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地(略),住(略),系李某某丈夫。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曼哈顿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再审人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某某及被申请人郴州市曼哈顿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郴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认为从息讼止争的目的出发,决定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郴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邹敏
审判员彭艳飞
审判员邓淑翠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邝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