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蒋某某所卖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先后六次购买自用或介绍销售,涉案价值9000余元。
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肖某乙、肖某丙、冉某某的证言及有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自觉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