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甲,男,汉族,现年24岁,吴起县X乡X村民,住(略)。
被告齐某乙,男,汉族,现年48岁,职业住(略)。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齐某甲与被告齐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3日14时许,原、被告及本村村民等人在(略)南沟山上拉地,拉完地后下到山底,被告与齐某斌因琐事发生撕拉现象,在撕拉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又发生撕拉,被告就拿起三轮车上的手摇把打在原告的头部,这时被在场其他人拉开。原告被家人送往吴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1、头皮裂伤,2、头皮血肿,花去住院费、医疗费等共计3551.6元。
另查明,吴起县公安局薛岔派出所分别对原告齐某甲罚款50元,齐某乙罚款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齐某甲人身损害共花费4201.2元,(包括医疗费3551.6元,误工费37.4元×7天=261.8元,护理费37.4元×7天=261.8元,生活补助费18元×7天=126元)。被告齐某乙自愿于2010年11月25日前赔偿原告齐某甲2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齐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