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11月生。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0年7月生。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08)息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人身损害赔偿(2008)息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二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应赔付给申请人黄某某各项赔偿款x.30元。现高某在监狱服刑,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高某的父亲高某国自愿代其支付给黄某某赔偿款x元,申请人对赔偿余额x.30元自愿放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力
审判员孙国强
审判员郝树亮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崔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