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某与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息法执字第115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11月生。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0年7月生。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08)息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人身损害赔偿(2008)息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二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应赔付给申请人黄某某各项赔偿款x.30元。现高某在监狱服刑,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高某的父亲高某国自愿代其支付给黄某某赔偿款x元,申请人对赔偿余额x.30元自愿放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2008)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力

审判员孙国强

审判员郝树亮

二OO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崔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