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崇云,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德和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王仕文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2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希望和原告合好;如果不能合好,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魏某由被告魏某某抚养成年,原告罗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魏某某x元(包括生活费、医药费),该款于调解签字后即付x元,2009年12月30日前付x元。
三、原告罗某某对小孩魏某享有探视权,被告魏某某要积极配合。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德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