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现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无业,现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无业,现住(略)。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被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5日,被告张某、杨某向原告郝某某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杨某自愿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9.9‰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被告张某、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O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