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现住(略)。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无业,现住(略)。
被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略),无业,现住(略)。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被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乙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5日,被告张某、杨某乙向原告杨某甲借款x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0年3月,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先后两次共支付原告借款利息x元,剩余本息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杨某乙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北京现代牌x车牌号蒙x)抵偿原告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并当场交付。
二、被告张某、杨某乙自愿于2011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9.9‰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张某、杨某乙自愿于2011年8月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9.9‰计算,利随本清)。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张某、杨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O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