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榆林市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府谷县X镇大西宏焦化厂,住所地府谷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府谷县X镇大西宏焦化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系被告厂里工人,在2007年12月8日下午,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劳动能力障碍,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府谷县X镇大西宏焦化厂自愿于2010年5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扣除原告李某某向被告的借款x元,被告再给付原告李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