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9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0月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杜某珊。婚后双方经常吵嘴、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杜某珊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自愿全部承担女儿的抚育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杜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