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所稽查股股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与被执行人王某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公路规费1100元,尚有滞纳金220元未履行。2004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欠费车辆闽(略)号车多年未参加车辆年检,已超过报废年限,车辆档案已被交警部门注销,车辆已解体变卖废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庆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