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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207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海云,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要求离婚。现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1996年4月9日在冷水滩区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唐××,2004年被告唐某某患精神病经治疗至今未愈,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唐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唐××由被告方抚养成年,原告刘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用200元,原告刘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原告刘某某在冷水滩区X镇X村刘某组的三间红砖房归唐××所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国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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