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李永生与原审被告于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郸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08)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西军不服,向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郸城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明山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