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原告姜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姜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于2011年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姜某保险金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年12月15日经双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