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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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现因本案于200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龙X、被告人郝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郝X因在其帮工的本市X路X号X饭店内,因就餐费用与被害人张X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郝X用啤酒瓶猛砸张X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因外力致左顶叶脑挫伤伴少量脑内出血等,并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郝X在原籍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X关于在就餐结账时被郝X打伤的陈述笔录;证人王X、韩X、刘X关于和张X一起就餐结账时,张X被郝X用酒瓶砸中头部的证言笔录;书证被害人张X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张X已构成重伤的事实,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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