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赔偿原告阮某修理费人民币155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