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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阮某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20日赔偿原告阮某修理费人民币155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元,由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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