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就本市X路X-X号H栋X、X楼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腾空上述房屋并交还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补偿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02元,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90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