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9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荥阳市冒充荥阳市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邢某某办理贷款为名,先后五次共诈骗邢某某现金3000元。
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荥阳市市标冒充荥阳市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为名,先后两次共诈骗张某某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二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退赃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