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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甲、娄某某与荆某乙、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荆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娄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申请再审人荆某甲、娄某某与被申请人荆某乙、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4日作出(1999)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荆某甲、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28日作出(1999)郑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荆某甲、娄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荆某甲与荆某乙于2009年5月19日对双方的纠纷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荆某甲自收到荆某乙和相关单位共同支付的补偿款x元后,对荆某乙所拥有的宅基地及建房不再干涉。该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荆某甲与荆某乙之间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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