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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诉李某、武某、何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武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李某、武某、何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处理妥当,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武某、何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长李某平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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