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
被告张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本市X路X村X号X室东面雨棚的尖角修剪成圆弧状;
二、被告张某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本市X路X村X号X室天井内简易房上的雨棚及被告西面防盗窗上方的雨棚加装消音设施;
三、被告张某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原告阳台下方现有高度的雨棚(宽度约45公分,坡度约60度)上加装消音设施;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