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纺织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苏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0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