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XX公司工作。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XX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XX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赔偿原告XX公司利息损失,以欠款x元为计算基数,从2009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此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XX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孙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