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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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抓获),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铁路上海站白玉兰广场打扑克牌时发生争执,继而进行打斗,纪某某将吴某某打伤后欲逃离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颅底骨折、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等,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姜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相关医疗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纪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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