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顾某
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顾某名下价值人民币x元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上海市嘉定区X街X路X号X层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