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段某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1326元;
二、被告段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77.16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