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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1年2月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725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2月7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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