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1年2月7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725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原告预付,被告应于2011年2月7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