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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征收公路规费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4-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清非执字第19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清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清流稽征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清流稽征所稽查股股长,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与被执行人王某征收公路规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路规费人民币1320元及滞纳金264元,合计人民币15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04年7月29日履行公路规费人民币132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王某的闽(略)货车已超过报废年限,多年未参加年检,车辆已自行解体变卖,档案已被注销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强制执行的(2004)清稽限字第X号限期缴纳公路规费通知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庆明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叶松青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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