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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公司与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X栋,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浪,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锦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浪,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某系中方县财政局职员,住怀化市鹤城区老财政局院内。锦泰公司因进行房地产开发将该院的围墙拆除后未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2008年10月3日凌晨4时55分,三名小偷破厨房防护栏进入房内,将周某一个红色提包偷走,被周某发现并呼喊追赶。周某的喊叫声惊动了院内邻居协助追赶小偷。在追赶中,小偷从被告锦泰公司拆除的围墙处迅速逃逸,导致周某及其他人不能将小偷抓住,提包被小偷盗走。之后,周某经清点,被盗走的包内有“天语”牌手机一部(2008年3月8日购买,价格为1156元)、现金4700元(当日向鹤城区公安分局团结派出所报案称)及其它一些物品。案发后,周某向鹤城区公安分局团结派出所报案,并电话与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周某起诉要求锦泰公司赔偿损失6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该款限双方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杨琳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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