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市华星物业发展中心破产案件管理人。
本院审理债权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阳市分行营业部申请债务人安阳市华星物业发展中心破产还债一案,于2010年5月4日以(2008)北法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为由,提请本院终结安阳市华星物业发展中心破产还债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阳市华星物业发展中心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案件受理费x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赵鼎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晓奎
北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