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赡养纠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起诉来院,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四被告辩称,同意尽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妻婚后共生育九子一女,长子何某糊(现已去世)、次子何某乙、三子何某丙、四子何某丁、五子何某戊、六子何某东、长女何某。因原告家庭贫困无能力抚养,将七子、八子、九子自小送养他人。现原告的六个儿子除长子去世之外,其余五子一女均已成年成家,生活状况一般。现因原告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来源,需子女们赡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自2009年8月22日起轮流赡养原告何某甲,每人轮流10天,轮流赡养期间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并负责原告吃饭和生活起居。
二、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自2009年8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元,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完毕。
三、原告何某甲及其妻的责任田共计3.9亩,分给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每人0.78亩耕种。
四、原告何某甲如有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票据由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各负担五分之一。
五、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各负担12.5元。
六、其它不再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