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机械厂职工,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酒厂职工,住(略)。
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于一女取名崔某,现年8周岁。近几年,被告与其他男人有染,不顾家庭,常不回家,孩子也不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我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崔某随原告一起生活,我自愿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x元,夫妻共同财产自愿放弃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崔某。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美的牌冰箱一台、王牌洗衣机一台、王牌21英寸彩电一台、爱多牌VCD一台、大衣柜一顶、写字台二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嘉陵牌摩托车一辆、双人床一支、煤气灶一套、被褥二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赵某某自愿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美的牌冰箱一台、王牌洗衣机一台、王牌21英寸彩电一台、爱多牌VCD一台、大衣柜一顶、写字台二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嘉陵牌摩托车一辆、双人床一支、煤气灶一套、被褥二床,被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原告崔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崔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