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镇政府干部,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火车站职工,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王某军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多次向王某军及王某索要,但至今未付,故请求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我担保也是事实,但我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分两次给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王某军向原告借款x元,由被告王某担保,并出具借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王某军及被告王某索要,至今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自愿于2010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