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侯虎张军、审判员赵候虎、人民陪审员吕东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1986年11月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07年9月曾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一直分居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贾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自愿返还被告贾某某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砖木架构房屋三间、宏祥
冰柜一台、29英寸海尔电视机一台。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原告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侯虎
人民陪审员吕东
二0一0年三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