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候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7月到2008年1月27日期间原告李某某为被告王某某在黄某石寨村建平方6间,结算时尚欠原告x元。由于原告在建房途中出过错,被告与原告协商将工程款将为8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打8000元欠条一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8000元工程款,但被告均拒绝给付。故要求被告给付8000元工程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8000元是事实,但是原告在施工途中借用王某小的值200元的水泥管未偿还,另外原告在施工期间还有200元电费未结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自愿当庭给付原告李某某工程7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侯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