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煤炭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X镇干部,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侯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自愿于2010年1月18日前清偿原告陈某某欠款及利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自愿承担。
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候虎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